59岁的冯某与殷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6年9月,冯某退休,单位一次性给付其养老保险金28900余元,冯某将该款存入银行,存期为3年。1997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殷某到其父家居住不归。同年夏天,殷某持自己及冯某的身份证明将该款提前支取。2000年3月,殷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冯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案件审理中,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殷某返还其养老保险金289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冯某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冯某个人财产,殷某应当返还。据此,判决双方离婚,殷某返还冯某养老保险金28900余元。
根据劳动法,养老保险金应当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障。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在10年以上的;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等财产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公民个人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养老保险金只能归劳动者本人所有。